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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

作者:陈自华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次举报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

 《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婚姻法没有详细规定抚养费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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