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医疗费,在交通事故中所受损伤所花费的医疗费,人民法院应该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医疗费按照填平原则赔偿,即支付多少赔偿多少。
二、误工费,受害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因耽误工作而丧失的预期利益损失。具体计算公式为误工时间乘以收入水平。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的,可以参照诉讼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身体上的伤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四、交通费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有医嘱(包括诊断证明和病历等文件);法院也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直接酌定。
六、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赔偿比例为:10级比例为百分之十 ,1级伤残为百分之百,10级到1级每递进一个等级,赔偿比例增加百分之十。
七、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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