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原则,核心内容在于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归属。
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不仅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地,还涵盖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中,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属地管辖原则还涉及被告人居住地的概念,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居所地,这些因素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成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在属地管辖原则下,法院管辖权的确定遵循一系列具体规定。
1.当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它们应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需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若某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可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或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有权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给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
属地管辖原则在具体应用中,涵盖了多种特殊情形下的管辖规定。
1.对于在服刑期间发现罪犯漏罪及又犯新罪的情况,有明确的管辖分工:
(1)漏罪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但若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则可由后者管辖;
(2)新罪则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在国际交通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及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也有专门的管辖规定。
3.对于涉及港、澳、台同胞的刑事自诉案件,以及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同样有明确的管辖原则和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中属地管辖原则的完整体系,为刑事案件的公正、有效处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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