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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有限责任公司时公司无财产时怎么办?

作者:陈自华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2次举报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些公司股东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比如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注册资金较低,但往来交易的金额却远远超过注册资金,使债权人承担巨大的风险。二、股东在缴纳出资后,以各种名义抽取资金,重新进入股东腰包,公司成了空壳公司。三、注册几个公司,几个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一个公司赚取利润,其他公司承担亏损。四、公司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财产,用公司财产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诸如此类情形,债权人可以人格混同、公司股东对公司过度控制、资本金明显不足为由,起诉公司股东,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利用几个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要求几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一种情形,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股东未在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债权人也可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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