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振彪|时间:2020年06月30日|1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X与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一、案情简介
李X于2006年7月入职甲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自李X入职以来,甲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向其发放2015年9月、10月的工资,李X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2015年11月,李X离开甲公司。2016年9月18日,李X向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昌劳人仲不字[2016]第14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李X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X的仲裁请求。李X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
二、律师观点
本案我方作为原告李X的代理律师。代理意见为: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甲公司应向李X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070元。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甲公司应向李X支付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拖欠工资共计2740元。最后,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李X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甲公司应向李X支付2014年、2015年期间年休假工资。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基本支持李X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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