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先生因其妻子起诉其离婚一案前来委托我出庭应诉,于先生的要求是委托律师帮其争取不离婚。但我看了案件证据材料后发现对于于先生比较不利,于先生妻子提供了照片、病例资料、报警记录等材料证明于某有动手殴打妻子的行为其伤情情况。更为不利的情况是警方为此还向于先生出具了《告诫书》认定于某存在家暴行为。由于家暴行为是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的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虽然案件情况不容乐观,但我还是努力为于先生的要求为其争取不离婚。在庭审辩论中我围绕三方面展开: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问题。二、双方近期的矛盾焦点及原因在于双方父母、但夫妻之间并无根本性矛盾。三、双方在争吵中互相都有动手打人的行为,故不能仅仅认定是男方存在家暴。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双方不予以离婚。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戴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