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唐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唐先生(员工)无法定理由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法确定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双方一致同意唐先生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工资标准按唐先生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收入计算。2020.2月唐先生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情况下突然离职。公司认为无故突然离职,使得公司措手不及,对经营管理有一定的影响,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唐先生依照双方之前的约定向唐先生主张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赔偿。唐先生委托我代理该案件。
开庭时,我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唐先生不需要支付赔偿的依据: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该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本案中如唐先生擅自离职的行为并没有给公司造成实际性损失或者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唐先生擅自离职而有实际损失产生。三、虽然双方书面约定赔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然该约定只适用于无法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时的情形,且根据一般常理,有损失才有赔偿,赔偿应以有损失产生为前提。四、公司与唐先生预先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的数额,与法有悖,该约定当属无效。
劳动仲裁采纳了我的意见,裁决唐先生无须向公司支付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于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戴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