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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存在失误 患者诉至法院索赔获准

发布者:周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93人看过举报

一男子在医院动手术后,医院未及时诊断清楚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身体痛苦,患者认为医院在诊疗中存在失误,治疗不当,于是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弋阳县某医院支付原告童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2785.12元(含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81500元)。

2012年3月,原告童某在福建务工期间因体检发现患有胆囊结石,遂于2012年4月4日到被告弋阳县某医院处就医。入院后经诊断原告患有:胆囊结石;右肾结石。4月6日在全麻下行电视腹腔镜胆囊切除术。4月10日,原告右上腹部还有隐痛的情况下被告便要求其出院。出院后原告右上腹疼痛的情况并未好转,在原告要求下2012年4月18日再次到被告处入院治疗,住院10天后,原告症状仍未完全消除,被告将原告转至上饶市人民医院治疗。2012年5月3日再次施行手术治疗,于2012年8月21日出院,住院116天。出院诊断:胆漏;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右肾结石。原告认为,在被告处二次住院期间,被告均未及时诊断原告为胆漏,系履行合同瑕疵,故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227.4元。

另查明,原告在上饶住院期间,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用8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医属实,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为原告行电视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符合操作规范,且与原告手术后胆漏并发症无因果关系,但由于被告对原告两次住院期间并发的胆漏未及时诊断清楚,说明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断义务,系存在违约行为,由此造成原告病情加重,导致原告到上饶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额外支出医疗费81500元并产生其他损失,因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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