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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店前设停车位 致路人摔伤被判赔偿

2015-10-20

发布者:周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331人看过举报

商家为店前设停车位用绳索圈地,却致近六旬的老太王某摔伤,致其肱骨粉碎性骨折。故王某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商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王某起诉称,自己和他人一同行走,不幸被离地面40多厘米的绳索绊倒,致使自己肱骨粉碎性骨折,伤残九级,并住院治疗17天。后经自己查询得知,该绳索系被告某商家所绑。自己找到被告协商,被告却称这地方是他的地方,行人不应从此通行,责任自负。事故发生地是人行便道,应当属于公共道路,被告不应当在周围私自拴绳索圈地设置内部停车场,这给广大交通参与者设置了障碍,也时刻威胁着行人的人身安全。被告商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威胁他人身体安全,却故意放任。因此自己受伤,被告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被告商家赔偿各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被告某商家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请求。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用绳索所圈的地系被告私有,并非公共的人行通道,并对外告知事发地系内部停车场,不对外开放。而且我公司也用彩旗的方式圈绳,对于一个视力健全的人来说可以看见,绳也是松的,绳索的拴制没有给来往的客人造成任何的危险,并且绳索旁边给客人预留了两米多的没有绳索的道路,原告自己应当对自身的受伤存在过错,与我公司没有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判决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某商家虽辩称系在其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设置停车场,但该停车场的对面为建设银行、便利店等公共对外机构,被告公司设置绳索的行为未能充分考虑公共安全,且其拴制的绳索一般人可以跨越通过,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除王某外亦有行人从该绳索处跨越通行,故被告公司通过拴绳索设置停车场的行为不但没有起到阻止行人通行的目的反而为行人通行增加了障碍,未能充分保障公众安全,因此被告公司对王某的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王某而言,其在跨越绳索时已经注意到绳索的高度,应该综合自身年龄、身体状况对是否能顺利通过做出合理判断,且该绳索以东有可以通行的通道,该绳索以西亦为非机动车道,其在可以选择其他安全通行道路的情况下却选择较为危险的方式通行,对于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公司承担60%的过错责任,由王某自行承担40%的过错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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