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安徽
周伟律师 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周伟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973146165@qq.com 00:00-23:59
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安徽

  • 主攻方向:拆迁安置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6614399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教育机构安全保障责任典型案例

2015-10-20

发布者:周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194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周熠与肖凡均系永安市九中附小六年级的学生。2011年11月29日15时许,学生在学校球场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学生分组打篮球,周熠与肖凡分别被分在二个组参加篮球对抗赛。在打篮球过程中,两人在抢球时撞在一起,致原告摔倒在地,造成其左桡骨远端骨折伴下尺桡关节脱位。经鉴定损伤为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周熠因本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经济损失达5万多元;原告对其经济损失应自行承担50%,即27502.76元;被告肖作木对原告周熠的经济损失应承担30%,即16501.65元;被告永安市第九中学对原告周熠的经济损失承担20%,即11001.1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园里的典型意外伤害案件。学校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无过错,学生按照老师的安排进行比赛活动,亦无过错。二人在进行篮球赛活动中相互抢球发生相撞,当属常理。本案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综合全案,考虑原、被告父母工作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对因本案造成的损失,原告应自行承担 50%,永安市第九中学应补偿原告20%的损失,被告肖凡应补偿原告30%的损失,被告肖凡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其应承担的补偿损失部分由监护人即被告肖作木承担。学校的行为虽无过错,但其组织之行为与受害人的受伤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事实联系,具有关联度,让其分担损失也具有合理性,衡平了双方当事人利益。(该文章名称名为)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安徽 淮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96614399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5760

  • 昨日访问量

    6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周伟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