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照辉|时间:2020年03月20日|1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述
韩某2016年11月至淮安某某置业公司上班,从事售楼工作。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构成。2018年3月,该公司销售部经理赵某因擅自收取合同之外的价款归个人所有,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因韩某属于涉嫌职务侵占经理赵某的下属,公司认为韩某参与了收取合同外价款的行为,遂以韩某违反公司规定,扣除了韩某2018年6月至9月期间的佣金约10万元。韩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佣金,以及因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6万元。经一二审法院判决,均支持韩某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韩某相关费用约16万元。
2、律师评价:
本案关键是韩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存在收取合同外价款归其个人所有或者参与了销售部经理赵某的违法行为。经过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韩某确实经手过数次赵某所违规收取价款的客户的合同、交款等事宜。但韩某并不知道经理赵某将所谓的对客户的优惠费用据为己有,韩某认为客户所交的前全部由销售经理交给公司了,即韩某并不存在将公司的财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和行为。因此韩某既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更不涉嫌共同犯罪。众所周知,职务侵占罪是指将公司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经理赵某,作为销售策略制定者或执行者,为了形成客户成交,批准客户购买房屋,可以交2万元抵用5万元。这种行为本身不可能构成犯罪,关键是,客户所交的这2万元,销售经理是否上交了公司账户,如果上交到公司账户,无论销售经理制定、执行什么样的优惠政策,都不可能构成犯罪,因为该经理,以公司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处分公司的财产,是一种正当的职务行为。反之该经理以公司的名义让客户向公司缴纳2万元,但实际却将该2万元据为己有,则明显构成违法违规。但韩某作为销售人员,一直认为经理在为公司执行优惠政策,并不知经理在为自己谋利,因此韩某并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不违法。
3、典型意义:
员工在单位工作过程中,如遇到自己的领导,或公司其他人员,将单位财产据为已有,如员工参与其中,并且共同谋取、分配单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但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为单位做事,所得的收益或亏损,都纳入单位的账户范畴,这是职务行为;如果为单位做事,所得的收益纳入自己个人账户,涉嫌违规违法;如果直接将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违法违规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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