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飞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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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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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房的那点事

作者:任飞翔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66次举报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观念的变化,住旅社不再是生意人和干部的专属,而是越来越多人的日常。出差、旅游、情侣约会,“开房”成为越来越多人日常难以避免之事。现在,随着住宿登记制度的严格,在开房的时候出示身份证已经成了不可或缺的一个步骤,开房遇到警察查房也成了家常便饭。今天我么就来聊一聊,在开房的时候遇到警察查房我们应该怎么做。

   我们常常在影视剧中看到,警察查房的时候会直接拍门并大喊“警察查房。”其实,现实中跟影视剧中的差别还是很大的。随着法律的健全,以及警察执法观念的转变和执法素质的提高,这种高声吆喝的情形基本不会出现了。大多数时候,警察查房会有酒店工作人员陪同,并且先向客人说明缘由。待入住者答应以后,警察才会亮明身份进行查验。那警察到底有无权力进行查房呢?答案是肯定的。

      其实,公安机关对旅馆房间进行查房,主要有三种情况:例行巡查、接受市民的举报以及特殊时期的检查行动。从执法者的角度来讲,因为不认同旅馆房间属于“住宅”而是“公共场所”,所以查房主要是依据以下的一些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凡有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以将其带到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于是,对旅馆房间这样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的地方进行检查,就成为了“依法执行职务”,而《治安  理处罚法》又没有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有明确规定,往往就成了警察查房的一项扩大条款,并且在警方看来“旅馆正是进行‘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高危地点”。

    因此,如果真遇到服务员来叩门检查的情况,一定要冷静,不要惊慌,首先请对方出示执法证件、说明相关情况。等待确认对方身份后再尽最大可能配合警方工作。

    再有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如果没有用身份证办理入住应该怎么办?大可不必惊慌。因为宾馆如果允许客人无证入住,宾馆是要负相关责任的,但是对于入住者却没有处罚依据,所以正常开门说明即可。千万不要用他人身份证或者抗拒警察执法,因为没带不违法。但是前面这两种行为却是违法无疑。


       

      

任飞翔律师,专职刑辩律师,曾参与代理在全国引起轰动的“平度陈宝成案”、“江西乐平5.24冤案”、“营口88岁老兵寻衅滋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飞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9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