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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套路贷的案例

2019年09月25日 | 发布者:黄琴 | 点击:64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18年8月,在被害人郭某某原本只想借款5000元的情况下,被告人唐某等人进一步诱骗郭某某借款4万元,并将郭某某介绍给被告人孔某,由孔某作为资方放贷。次日,孔某、唐某在银行将高利贷18万元转账给郭某某,郭某某当场取现1

20188月,在被害人郭某某原本只想借款5000元的情况下,被告人唐某等人进一步诱骗郭某某借款4万元,并将郭某某介绍给被告人孔某,由孔某作为资方放贷。次日,孔某、唐某在银行将高利贷18万元转账给郭某某,郭某某当场取现14万元还给孔某,又取出3.5万元作为“中介费”交给唐某,其中,郭某某实际得款5000元。同年1010日,被告人孔某以上述16万元借款“利滚利”已达90万元为由向郭某某索要欠款,并诱骗、逼迫郭某某将房产过户给马某某,以马某某的名义再次贷款给郭某某。1229日,马某与被害人郭某某约定房价为150万元并过户给马某。随后,马某某以19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卖给案外人杨某。至此郭某某被骗走了价值200万元的房产。

案发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孔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6万元;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某经济损失。


案件解析:

本案是典型的“套路贷”20194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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