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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充分准备,一次判离并顺利取得抚养权

2025-11-25
2025年11月25日 | 发布者:黄琴 | 点击:55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23年霍X、韩X登记结婚,霍X、韩X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小A,现年一周岁半。由于婚前夫妻之间了解不够,导致婚后夫妻之间感情无法建立,并且最近一年多时间里,韩X经常酗酒且对霍X进行家暴,霍X多次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霍X、韩X登记结婚,霍X、韩X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小A,现年一周岁半。由于婚前夫妻之间了解不够,导致婚后夫妻之间感情无法建立,并且最近一年多时间里,韩X经常酗酒且对霍X进行家暴,霍X多次报警。

霍X委托山东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霍X、韩X离婚。2.婚生女小A由霍X抚养,韩X每月承担抚养费12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本案中,根据霍X提交涉及韩X家暴的出警记录、公安机关作出的家暴行为告诫书、轻微伤的伤情鉴定意见能够综合证明韩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对霍X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离婚的法定条件。霍X据此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并要求离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婚生女小A的抚养权归属,法院认为,目前婚生女小A不满两周岁,且霍X提交了有利于抚养的条件,韩X没有提交有利于抚养的证据,综合以上要素,法院认定婚生女小A应由其母亲霍X直接抚养为宜,韩X每月承担抚养费1200元至婚生女小A年满18周岁止。韩X享有对婚生女小A的探望权,霍X有配合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霍X与被告韩X离婚;

二、婚生女小A由原告霍X直接抚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当月起,被告韩X每月25日前向原告霍X支付婚生女小A抚养费1200元至婚生女小A年满18周岁止;

三、被告韩X享有对婚生女小A的探望权,霍X有配合的义务,具体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霍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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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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