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民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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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陈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综合咨询侵权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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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到银子化成水,法院斩钉截铁说不

发布者:李民洪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602人看过

     2016年8月29日,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以(2016)川0904民初字1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第三人田某及第三人戴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田某缴纳在重庆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款项人民币2000000元(贰佰万元)归陈某所有,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和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00元,由邓某负担。
     2013年3月,陈某挂靠重庆二建公司与绵阳富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陈某承建绵阳市工商局办公楼灾后重建项目和园艺商务宾馆及配套设施项目工程,随后,陈某与重庆二建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书》。根据该合同的约定,陈某需向重庆二建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9844431元,再由重庆二建公司向绵阳富达公司缴纳。2013年3月29日、次月7日,陈某分别向重庆二建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7840000元、4431元。同年3月7日,陈某通过建设银行遂宁商务区支行向田某转款2000000元。次日,田某向重庆二建公司缴纳陈某承建项目工程保证金2000000元。同年4月26日,绵阳富达公司向重庆二建公司开出了收到工程保证金9844431元的票据,此票据由陈某保存。
     2015年11月10日,重庆二建公司收到安居区法院作出的(2015)安居执字第423-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陈某委托田某缴纳的工程保证金2000000元。原来,田某、戴某共同向邓某借款1950000元,逾期未偿还。邓某遂向安居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安居区法院以(2015)安居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田某、戴某于2015年8月21日前偿还邓某借款19500000元并支付利息。田某、戴某逾期未付,向安居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居区法院遂将陈某委托田某缴纳的工程保证金冻结。
     陈某大骇,委托四川陈理律师事务所李民洪律师为代理人向安居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5年12月16日,安居区法院以(2015)安居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陈某的异议。
     陈某继续委托李民洪律师为代理人,向安居区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安居区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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