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民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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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陈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综合咨询侵权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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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协议书

发布者:李民洪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9677人看过

 

  婚后财产协议

  男方:张XX,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8日,初中文化,粮农,住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金盆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女方:蒋XX,女,汉族,生于1981年1月11日,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遂宁市船山区藕园巷4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男方与女方于2014年2月14日办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510903-2014-001515),为了明确婚后财产,避免日后争议,双方对婚后财产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张XX与四川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S0058565)的标的,即购买的遂宁市船山区滨江路港城·清水港湾2栋5屋502号房屋属于张XX与蒋XX共同出资购买(首付款各人已经出资一半,按揭款共同偿还),属于张XX与蒋XX共同所有。

  现由蒋XX经营的地处天宫路“天天KTV”和地处遂宁市船山区公园东路“四中生蚝王夜啤”属于张XX与蒋XX共同所有。

  遂宁市船山区三新至遂宁船山区的客车(牌号为:川J12359)的50%股份、出租车(牌号:川JH5257)三分之一的股份均由张XX与蒋XX共同所有。

  婚后双方共同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其他无争议。

  本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无任何欺诈胁迫,双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男方:

  乙方:

  见证人:

  二0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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