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民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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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综合咨询侵权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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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赠与协议书

发布者:李民洪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9485人看过

 

  房地产赠与协议

  赠与人:向XX,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1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磨沟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赠与人:王XX,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磨沟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向XX配偶。

  受赠人:雷XX,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1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西山路东坡小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受赠人:王XX,男,系赠与人向XX和王XX孙子、受赠人雷XX与王X之子。

  坐落于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398号E16-1(房屋所有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经济开发区字证第B00246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遂国用[2008]第16537号)登记为向XX所有,王XX为事实上的共有人(以下简称该房屋)。现赠与人与受赠人经反复协商,达成房地产权利赠与一致协议如下:

  一、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雷XX有生之年,该房屋的使用权归雷XX行使,王XX享有共同居住权,其他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人)均不得行使该房屋的使用权。但雷XX只能在该房屋内居住,不得将该房屋出租、抵押、转赠及破坏性使用等。

  二、王XX年满十八周岁之时,赠与人应无条件将该房屋无偿地过户登记给王XX。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赠与人承担。

  三、赠与人每月支付王XX生活费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此款于每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直至王XX独立生活时止。

  四、本房屋与王XX生父王X不涉及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X对该房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本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无任何欺诈胁迫,双方签字(或捺手印)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赠与人:

  受赠人:

  见证人:

  利害关系人:

  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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