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借款,另一方不认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打离婚官司牵出一笔银行贷款
雷某与肖某原本是夫妻,婚育了一双儿女。肖某在一家民企担任中层管理,雷某则在家里照顾一双儿女。
2017年10月13日,肖某与公司一名女职员单独在外面吃饭,饭后,肖某与该女职员在大街上亲昵的行为被雷某撞了个正着,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雷某与肖某协议离婚。
2017年年底,雷某与肖某被农业银行告上法院,原来,在肖某和雷某婚姻续存其间,肖某曾向当地的农业银行贷款20万元,先因贷款逾期不还,银行将雷某和肖某一起告上法院,主张该笔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偿还。因此,对于这笔贷款,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农业银行同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只有肖某本人签名的贷款凭证。
雷某表示,她对贷款毫不知情,而且这份贷款凭证上也没有自己的签名,所以对这笔贷款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定此款为个人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在银行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法院对双方作了阐述:不管是一方债务也好,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也罢,但不影响银行将夫妻两人同时列为被告。
法院认为,根据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原则。 该案中,雷某未在贷款凭证上签字,根据《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农业银行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笔债务只能认定为肖某的个人债务。
律师: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八大类家庭消费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