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3月,马某甲与马某乙共同出资成立某肉制品厂,经营肉制品加工销售。2019年12月,二人又成立某商贸公司,经营熟肉制品销售。2022年3月,因市场生驴肉短缺,马某甲与马某乙决定以骡马肉代替驴肉销售。马某甲从成某己、刘某庚处购进生骡马肉加工成熟肉,在某市某区范围内以驴肉名义销售;马某乙之妻曹某丙等人从马某甲处购进熟骡马肉制品,在某商贸公司以驴肉名义销售。马某甲之妻王某丁负责配货。2023年3月,王某戊被雇佣至某肉制品厂,明知上述情况仍听从安排从事卤制工作。案发后,经某检测公司检验,送检“卤驴肉”检出马肉成分,未检出驴肉成分。经核实,马某甲、马某乙、曹某丙、王某丁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为180万余元,获利25万余元;王某戊生产、销售金额为10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节及主从犯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人提出,马某甲在现场等待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马某乙在投案过程中被抓获,如实供述,亦系自首;曹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以假充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马某甲、马某乙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曹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三人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马某甲、马某乙、曹某丙、王某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马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马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曹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王某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王某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5万余元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李岩律师在本案中担任马某甲的辩护人。面对涉案金额巨大的不利局面,李岩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制定罪轻辩护策略。首先,通过梳理到案经过等证据,成功论证马某甲明知公安机关到店仍在现场等待,依法构成自首,为减轻处罚奠定法定基础。其次,积极指导当事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展现悔罪态度。庭审中,李岩律师充分发表马某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促使法院采纳辩护观点,对马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