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1日,刘某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让被告人吴某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吴某通过他人介绍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44984.44元(以下币种同),税额180895.18元。当月,刘某将上述税票申报抵扣,税务机关已认证抵扣。被告人吴某非法获利1200元。2016年9月9日,甲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180895.18元以及滞纳金13030.30元,共计193925.48元。律师介入案件后,积极为吴某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为吴某适用缓刑。
2、律师点评:
辩护提出“吴某系自首、税款及滞纳金已经缴纳、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最后法院开庭后,合议庭审查完采纳了缓刑的意见。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所加重点打击对象,开票者、买票者、介绍人等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一定不要购买或者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不慎s收到他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处理。不然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会很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