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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致自身伤亡,是否该自认倒霉?

作者:高明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5次举报

因劳务自身受损害,可以和老板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如果工人是因故意致自己受到伤害,则可以免除老板的赔偿责任;


2、如果工人是因重大过失致自己受到伤害,则可以减轻老板的赔偿责任;


3、如果工人仅因一般过失致自己受到伤害,则不会减轻老板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法律解释阐述


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重大过失致自己受到伤害,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只是存在一般过失,则不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但为防止利益失衡,提供劳务一方的过失不能与接受劳务一方过失全部相抵,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系提供劳务一方故意自伤自杀行为,接受劳务一方不得免责。



其他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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