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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

作者:高明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8次举报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对外转让债务,需经过债权人同意,也需要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务不发生转让。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而保证人没有同意的,债务转移也发生效力,但保证人对转让后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贷款及保证合同中常常会约定,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账户,一旦债务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扣逾期贷款本息。但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同时向贷款银行提供不动产抵押的,银行为了方便执行而放弃或怠于执行不动产抵押的,保证人在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时效抗辩。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权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原来《担保法》时代,对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同样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时代明确发生以上情形时,保证人可以诉讼仲裁方式予以撤销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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