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受牛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给予充分考虑:
一、关于定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
二、关于本案量刑方面。
鉴于被告人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综合考量如下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第一、被告人牛某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十五条的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被告人牛某及其亲属已经于2016年9月2日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明确表示对被告人牛某进行了谅解,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进行判决,恳请法庭能考量这一量刑情节。
第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情节。
依据本案被告人到案经过的记载,被告人牛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过程中没有反抗、逃跑等行为,到案后也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情节均可以证实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情节,从而使案件能够快速侦破。恳请法庭能考量被告人坦白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当庭认罪的规定,对于当庭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并当庭明确表示认罪,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悔恨,被告人也多次表示自己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侦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愿意认罪伏法。结合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希望法庭能采纳这一量刑情节,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牛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也无其他犯罪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综合考量本案证据及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分析本案的起因、过程可以证实本案系由琐事引发,被告人牛某没有蓄意拘禁他人的故意,且持续时间较短,此次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缺乏,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规定,才导致了此次犯罪行为的发生,被告人以前并不存在任何犯罪行为,无任何前科劣迹,辩护人恳请法庭酌情考量被告人一贯的表现,能酌情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因此,综合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被追诉前就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良好,且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相对都较小,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判决缓刑较为适宜,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孙攀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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