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19**********

  • 执业机构: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自诉死刑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抢劫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蚂蚁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1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关于上诉人提出“其行为构成自首”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构成特别自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在侦查2013年7月11日和8月3日两起犯罪过程中,已掌握上诉人有作案嫌疑,后侦查机关依法传唤,期间,其主动供述了抢劫的犯罪事实,因传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故上诉人不适用特别自首主体的规定,其行为不适用特别自首的解释规定。同时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抓获上诉人时当场从上诉人住处查获被抢劫的被害人手机及作案工具摩托车,其行为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因形迹可疑”型的自首认定,其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其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