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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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自诉死刑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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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与潘某、高某某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蚂蚁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1日|分类:经济犯罪 |4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上诉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以及出庭检察员均提出“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史某某明知潘某、高某某实施诈骗行为而提供支付宝结算平台,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上诉人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明显小于其他被告人,一审虽已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其具有的其他从宽情节,原判刑罚仍然过重,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鉴于上诉人史某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对其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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