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曹某甲上诉称:1.自己未实际控制涉案墓地,嶂山林场也未失去对涉案墓地的控制,应属贪污未遂;2.涉案9排3号墓地的鉴定价格过高,自己也未实际占有、使用,不应计入犯罪数额;3.自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曹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因嶂山林场未给上诉人曹某甲办理社会保险,李某某用墓地作为补偿,上诉人曹某甲无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主观故意;2.虽然上诉人曹某甲、曹某乙持有墓穴证,但加盖的是与以往不同的新印章,且9排3号墓地只是一块空地,二上诉人无法控制涉案墓地,上诉人曹某甲无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3.涉案墓地系用林地建造,用地手续不全,面积超标,不是合法财产,墓地价格是由民政和物价部门规定,不能通过鉴定来确定市场价值,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认定涉案墓地价值14万元证据不足;4.上诉人曹某甲具有从犯、坦白等从宽量刑情节,即便认定上诉人曹某甲构成贪污罪,也应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