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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上事故官司?不怕!揭露医疗费造假的秘诀!

发布者:王景龙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1540人看过举报

不管是交通事故案件,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或者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只要是有人受伤,一般情况下都会送进医院进行治疗,而肇事方或者老板、企业都面临着赔偿问题。而最让赔偿义务人担心的就是医疗费了,总是担心受害人过度治疗或者在医院找关系,那是不是只要在医院发生的所有费用都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呢?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在发生事故以后,受害人治疗要么是在无治疗必要后在医院挂床输水,过度治疗;要么是此病彼治,额外花费较高;要么是医院有关系,随意开方抓药,甚至医嘱证明随便开。但毫无疑问的是这都关系到赔偿义务人的切身利益。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讲究事实求是。法院也是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而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查明案情的方法就是通过原告起诉、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所以赔偿义务人要充分利用庭审规则和法律规定揭露原告过度治疗、病历造假的事实。

第一,阅卷。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一般都会将自己的证据材料提交到法院,如果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在法律上视为没有证据。此时,赔偿义务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之前及时到法院查阅卷宗,复印原告的证据材料,这样在开庭时才可以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答辩。答辩分为书面答辩和口头答辩,不管是哪一种答辩形式,赔偿义务人在答辩时一定要对有猫腻的医疗费发票提出异议,这样法院才会将医疗费的发票问题作为审理的范围。如果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法院视为双方对医疗费问题予以认可,不再审理。

第三,质证。赔偿义务人对原告提出的医疗费进行质证时,除了常规的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之外,还要看原告是否提交了用药日清单,用药日清单的总额是否与医疗费发票相互对应,用药日清单是否有明显异常(例如,后期治疗连续多日只存在床位费,只存在输液费等),是否有事故之外的用药记录(最好提前咨询专业医务人员)。如果用药清单存在问题的话,医疗费发票中的金额扣减用药日清单中存在问题的费用法院才予以支持。

第四,发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会询问双方是否有问题向对方发问。赔偿义务人可以在这个环节,通过向原告发问揭露过度治疗、病历造假的事实。

第五,法庭辩论。赔偿义务人可以就没有说到的问题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并注意与自己知道的事实相结合,也可以更直观的反映现实,揭露真相。

除了上面的五种方法,还可以申请法院通知证人(主治医师)出庭接受质询、法官对双方进行询问,如果原告没有提供用药日清单,可以申请法院到医院调取。

总之,事实就是事实,不是事实总会有办法揭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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