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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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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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宁波魏某某交通事故和工伤双赔案例总结

作者:吴德朝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12次举报


2019年宁波魏某某交通事故和工伤双赔案例总结

   2017121日早上,朱某某驾驶小货车在余姚市某某镇某某路口,倒车上时与正常行驶的魏某某骑行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魏某某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魏某某受伤后,先后被送至余姚市人民医院急诊抢救。后到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撕裂、右膝半月板损伤。  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

    魏某某通过法律咨询网站了解了吴德朝律师情况后,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吴律师分析案情:魏某某上班途中发生本人非主责的交通事故,依法属于交通事故和工伤双赔案件。告诉魏某某需要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司法鉴定,然后分别诉至法院和仲裁委员会来维权。

20186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魏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髌骨下缘、股骨内侧髁及胫骨平台后缘局部骨挫伤、右膝前交叉韧带部分撕裂、右膝内侧半月板后角Ⅲ损伤、右膝外侧副韧带附着端损伤、右膝内外侧副韧带周围软组织肿胀、右膝关节积液等,经医院行“右膝关节镜下半月板成形+前交叉韧带重建+关节清理+PRP”等治疗,目前仍右膝部仍有肿胀、压痛存在,右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活动时疼痛剧烈,影响负重、下蹲等活动,致残程度鉴定为十级。2、建议魏某某伤后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120日;建议魏某某后期拆除内固定的医疗费为人民币伍仟元左右。

吴律师为魏某某详细计算了因该交通事故造成了魏某某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及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整理好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诉至余姚市人民法院,要求普通货车的驾驶人和所有人、保险公司赔偿上述损失。20181030日,交通事故案件最终调解,魏某某交通事故案件获赔23余万元。

2018212日,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魏某某的伤害事故为工伤。2018127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魏某某的伤残为九级工伤。吴律师又帮助魏某某向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案件也经过立案、裁决,20193月,魏某某获得8万元的赔偿款。至此,魏某某的两个案件得以完美办结。

 


  吴德朝律师,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二级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宁波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海曙法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0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