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请员工吃饭,席间猝死,这样算不算工伤?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的一天,临海某某工艺品公司的老板请员工到酒店聚餐。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马某也随同事们参加。谁知道饭刚吃到一半,马某突然晕倒,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马某的亲属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材料向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是该局做出工伤认定书,不予认定工伤。
马某的亲属始终认为:“明明是因公吃饭出的事情,为什么不算工伤”,2013年8月,马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到天台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近日,天台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员工聚餐既不是公司安排的一项活动或工作,也不是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马某的死亡并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种情形。经过法庭调查,马某参加聚餐是公司统一安排,聚餐的目的是为了感谢员工的付出以及对第二年工作作出安排。由此可见,马某参加聚餐系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其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情形,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系法律适用错误,应予以撤销。
法院最终做出判决,撤销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该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律师评析】
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基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认定,而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该案件中,马某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形式上吃饭、喝酒,但是该活动出于公司的统一工作安排,目的是联络同事感情,融洽同事关系,安排下一年的工作。所以,天台县法院作出的判决系审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相信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内对马某的死亡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