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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公交车摔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赔20余万案件

发布者:吴德朝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130人看过

 

  乘客公交车摔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赔20余万案件

  2012年10月19日下午,55岁的文某从宁波市鄞州区乘坐3X9路公交车去市区办事。当该公交车行驶至天一广场附近的路口时突然遇到一辆电瓶车从公交车右侧方穿行过马路,公交车立刻紧急刹车,文某被甩出去,摔倒在公交车的地板上,导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文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因与3X9路公交车所属的宁波某公交公司协商赔偿无果,文某于2013年4月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7万元。

  文某在诉状中称,其按要求投币后乘车,与公交公司之间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但由于公交公司驾驶员的过错,导致自己受到伤害,公交公司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赔偿文某各项损失。

  公交公司对文某的受伤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与电动自行车相撞,故具体赔偿应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不同意赔偿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法院审理认为,无人售票公交车客运合同自乘客按规定投币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从事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害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办法将客运业的经营者与乘客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并对赔偿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故文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遂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文某的各项损失合计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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