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义气帮朋友,盗窃共犯进监牢
案情简介:张某和刘某是经常在一起耍的好友。2012年4月的一天,张某找到刘某,说最近手头有点紧,想弄点钱花花,但不知到哪里找有钱的人。出于哥们儿义气,刘某告诉张某,自己家门口小卖部的老板王某刚收完货款放在家里了,而且只有王某一人在家,应该容易得手。当晚,张某就潜入王某家盗窃了2万元,随即就提出分给刘某5千元,刘某没要。近日,张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而没有分到一分钱的刘某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律师析案: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目的,互相配合,结成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知道自己是同别人一起互相配合实施犯罪,而与事后是否分得赃款或得到其他任何好处无关。
本案中,正是有了刘某的提示与帮助,张某才能顺利地完成盗窃,主观上刘某和张某具有实施盗窃的共同故意,当张某提出盗窃这一犯罪意图时,刘某既给其提供了对象,彼此对共同的犯罪有共同的认识和目的,因此虽然刘某没直接入室盗窃,且事后没分得赃款,但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应当受到刑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