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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某某电热技术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吴德朝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87人看过

慈溪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某某电热技术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慈溪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司)与宁波某某电热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之间达成购货协议,建立了石英玻璃管等产品的买卖业务关系,直到2012年12月双方发生纠纷时停止业务往来。因双方当事人在业务往来较多,未规范记帐,致双方对曾经发生的债权债务意见不一致。宁波公司提出从2010年至今共向慈溪公司供货款为220万元,而慈溪公司仅付货款190万元,要求其支付差额货款,经多次向慈溪公司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慈溪公司接到诉状后,对宁波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宁波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0万元。

[法院调解]

法院决定两个案件合并审理,经审理,双方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不否认,但慈溪公司认为宁波公司提供的记帐联增值税发票,仅为一方记帐使用,并不能完全证明其所供货物的数量,且宁波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慈溪公司是否收到了发票联。为此法院委托某某会计事务所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帐记录、支付凭证等资料进行了审计。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至2012年12月,慈溪公司收取宁波公司供应的产品价值人民币210万元,慈溪公司已支付人民币190万元,尚欠货款人民币20万元。另外,因部分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宁波公司愿意退回产品。双方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视角]

一、书面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性

该案例中,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便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在诉讼中要举出大量证据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因此签订书面货物买卖合同的作用一方面可以约束那些没有诚信的商家;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法律风险成本。一份优质的法律合同与商家的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不能不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为避免被人利用、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应对合同内容作详细的约定,以防止发生纠纷时出现扯皮现象,可能造成公司利益的损失。合同主要应包含如下内容:主体、标的、数量、价款或报酬、质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纠纷处理。

另外,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质量约定不明确;b.履行地点不明确;c.付款期限不明确;d.违约责任不明确;e.付款方式不明确;f.履行方式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文字存有歧义等情况。发生纠纷时常常出现扯皮,并可能让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保留业务往来中的书面证据。

在民事诉讼过中,证据是否充分决定案件能否胜诉。从上述案例中看出,甲公司由于没有保留发货单和开出发票的证据,导致不能完全胜诉。其实企业只需在交易过程中谨慎注意,以各种方式和途径保留业务过程中的证据,就可以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据证明,为债权确认和欠款追讨挽回损失打下基础。另外交易过程中还应注意,相关书面材料应载明具体事项,以免发生扯皮现象,如发货单应写明收货人、发货人、货物的数量、型号等,收货人收货注明实收货物情况等。特别是对业务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重视书面证据保存,积极维护企业利益。

三、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及有无实际履行能力。

以公司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之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法人资格;b.合同一方提供证明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订立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不能被一些表象所迷惑。

四、与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限进行审查。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代理人承担。

五、在买卖合同中恶意履行的防范。

签订了一份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发生以上情况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并积极向对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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