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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94号

发布者:吴德朝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7370人看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发〔2009〕9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来,市、县和省直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较多。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现就事业单位女职工有关退休年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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