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朝律师

  • 执业资质:1330220**********

  • 执业机构: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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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宁波刘某某工地工伤案件办理总结

发布者:吴德朝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1187人看过

2015年1月14日,来自安徽的刘某某在浙江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落下来致使其左足部受伤。受伤后,刘某某被工地上的同事送到宁波第九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距舟关节脱位、左足距骨骨折、左足骰骨骨折、左足舟状骨骨折,住院治疗27天,住院花费的医疗费由公司支付。

2015年7月15日,刘某某到宁波市第九医院进行“左足多发骨折内固定拆除术”,此次住院花费医疗费由刘某某自己垫付。伤情稳定后,刘某某到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

刘某某通过法律网站了解了吴德朝律师的情况后,来到律师楼办理了委托手续。之后,吴德朝律师到刘某某受伤的工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陪同刘某某到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时间、营养期限及休养时间进行鉴定,后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1、刘某某因故致左足多发骨折伴脱位,经住院手术治疗,目前左侧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评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2、建议刘某某的伤后休养时间为5个月;其在伤后一段时间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帮助护理,建议其伤后的护理时间为2个月;其伤后身体恢复及骨折愈合需要适当的营养支持,建议刘某某伤后的营养期限为3个月。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之后,吴律师为刘某某分析案情,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浙江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刘某某的各项工伤损失。吴律师为刘某某详细计算了工伤赔偿的各个项目、数额,准备好民事起诉状等材料,遂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工作。

案件受理后,吴律师积极与主办法官联系、沟通案情。后公司的代理人联系吴律师,要求调解解决。经过多次协商后,公司同意支付刘某某各项公司赔偿款合计8万元。吴律师写好调解协议,组织双方签署、盖章。款项当天履行后,吴律师又帮助刘某某向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撤诉。

案件在短短一个月内得以解决,刘某某拿到了满意的工伤赔偿款。对吴律师的办案效果及办案效率,刘某某表示十分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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