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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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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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宁波鄞州龙某某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案件

发布者:吴德朝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49人看过

2015年1月21日,龙某某在同乡的介绍下进入宁波鄞州某某园林公司做园林绿化工人。1月26日上午,龙某某在公司指派的工作地点从事锯伐杨树工作时,不慎从梯子上摔落下来。随即,同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龙某某送至宁波明州医院治疗。

龙某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龙某某认为自己在公司指派的工作处工作时受伤,依法属于工伤。但公司拒绝为其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龙某某通过网站了解了吴德朝律师的情况后,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

吴德朝律师随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取到120急救车出车记录、工友的证言等证据后,帮助龙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出局了补正材料通知,要求龙某某补正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于是,吴律师帮助龙某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龙某某和公司之在间自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6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开庭时,吴德朝律师出庭据理力争,发表了代理意见:龙某某由公司招录、并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已经在公司处工作5天,日常工作内容接受公司的管理和指派,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于龙某某,其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过劳动仲裁委的调解,公司同意协商解决龙某某的工伤赔偿问题,同意一次性支付6.6万元工伤赔偿金给龙某某。龙某某看到经过吴律师的努力,自己的工伤赔偿问题得以这么快地解决,高兴地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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