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4月初,刘某某始进入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机修工。公司未与刘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7月中旬的一天,刘某某在公司修理机器设备时,不慎从机器上摔了下来,致使左足受伤,诊断为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刘某某为公司工作时受伤,依法属于工伤,但公司拒绝为刘某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22年8月23日,刘某某来到吴德朝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吴律师详细了解案情,为刘某某分析:因刘某某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只有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吴律师帮助刘某某整理证据材料,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刘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2年10月18日,案件开庭。庭审中,吴律师详细举证、质证,认为刘某某与公司均为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刘某某,刘某某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刘某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刘某某与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1月15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刘某某签订和解协议,同意按照工伤十级支付刘某某工伤保险待遇10万元。刘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撤回了仲裁申请,案件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