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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有纠纷,唆使打人被刑拘

发布者:戴海龙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6日|分类:人身损害 |1086人看过


公司股东有纠纷,唆使打人被刑拘

戴海龙律师 2019-07-13 22:58:30

原题目:股权纠纷不理性,股东唆使他人闹事因寻衅滋事被判刑

【前言】股权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非采用暴力手段粗暴处理。本案如果发生在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受到的处罚可能甚于判决结果。


切入本案主题:

2013年3月起,被害人金某某从申鼎公司金扣干处承租本市田林路XXX号“乐业天地园区”,因申鼎公司股东陈某与股东金扣干、李某某之间存在股权纠纷,陈某一方为争夺实际管理权欲将金某某及其下属保安人员赶出园区。

2016年10月11日,于某1在得知李某某将申鼎公司部分办公用品及文件搬离园区之后,以办公财物被盗为由,纠集被告人何某某等人欲将被害人金某某聘用的保安人员驱赶出园区。在遭到金某某、被害人郑某某等人阻拦后,指使何某某、凡某某、王2、常某等人采用徒手拳击,或使用棍棒等工具随意殴打对方。王2还将金某某驾驶的牧马人牌1JXXXXD1型轿车后挡风玻璃和左反光镜砸碎。其中,何某某手持棍棒对金某某实施殴打。


经鉴定,金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体表挫伤面积15.0cm2以上,构成轻微伤;郑某某因外力致眼球损伤影响视力,构成轻微伤;被砸轿车损坏部分价值人民币4,708元。

公司股东有纠纷,唆使打人被刑拘



2017年6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府中路XXX号华展宝龙丽筠酒店XXX房内被民警抓获,何某某到案后供认自己的罪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000元。

公司股东有纠纷,唆使打人被刑拘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积极参与同案犯共同犯罪,主动持械攻击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并非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故对辩护人提出从犯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殴打被害人,主观恶性较大,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供认所犯罪行,在家属的帮助下自愿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沪0104刑初705号

案 由: 寻衅滋事罪

公司股东有纠纷,唆使打人被刑拘



【律师观点】

1. 本案被害人金某某是无辜的,承租了园区办公室经商,却因为出租人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导致人被打、车被砸。这样的不理性行为如果放在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中,被告人收到的刑事惩处可能本案的判决结果。

2. 魔都的法治环境在全国处于前列,以暴力解决纠纷的思维不可有。刑事案底对于家庭是个负面标签,对于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戴海龙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1座3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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