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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XX与贾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戴海龙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汤XX诉被告贾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XX及委托代理人戴XX,被告贾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XX诉称,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并陆续归还部分借款。2015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2015年4月20日前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万元,因其资金周转困难,延期到2015年12月31日还,月利息2分。期至,被告未还款,于2016年1月8日再次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因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
1、返还借款本金60万元;
2、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0万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20日计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原告举证如下:
1、借条;
2、承诺书;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
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贾X辩称,对原告所述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被告目前无力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其原向原告借款60万元,本应于2015年4月20日到期还款,延期至2015年12月底还款,利率每月2%。2016年1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承诺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承诺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可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6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就借款金额及利息约定等事实均无争议,被告未在承诺期限内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汤XX借款本金6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0万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20日计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60元,减半收取5,38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财产保全费4,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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