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华伟拆迁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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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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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中的相对性规律能不能在行政协议中完全适用?

发布者:付华伟拆迁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394人看过

律师解读:

“民事合同相对性原则上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相对比较封闭;而行政协议中充斥着层级监督、行政命令等,属于相对开放的相对性,两者有着根本区别,因此民事合同中的相对性规律在行政协议中并不完全适用。”


案例分析:

01

裁判要旨

从民事诉讼法角度来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事合同法律规范的基础性原则,依据该原则,合同仅对缔约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是该法律原则也存在例外,如合同保全中第三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以及不动产租赁合同的“买卖不破租赁”等原则。而在行政协议中,协议双方是否必然存在相对性则与民事合同中截然不同,因为民事平等主体之间没有层级监督,不可能存在强制命令和不得不服从的问题,平等主体之间自由平等、自愿协商,也应当各自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这种约定时空中的相对封闭的相对性,与行政协议中充斥着层级监督、行政命令等相对开放的相对性相比,有根本的区别,故民事合同中的相对性规律在行政协议中并不完全适用。

02


案情简介

案号:(2019)豫行终13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某市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石某某

一审被告某市某街道办事处

本案被上诉人因和一审被告(某街道办)就该市成皋路集贸市场拆除事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和一审被告应在约定时间内为被上诉人按照1:1置换的原则在新建市场进行异地置换,以方便被上诉人能够继续租赁。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某街道办未能如期完成新市场建设并投入使用,给商铺业主造成了损失。被上诉人起诉要求某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并进行损失赔偿。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关于某市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以及案件级别管辖问题。某市政府及街道办均认为基于合同相对性,市政府并非签订协议的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街道办并认为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03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04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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