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华伟拆迁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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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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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殴打女子的施暴者找到了,他将面临怎么的处理?

发布者:付华伟拆迁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6日|分类:人身损害 |10324人看过


作者: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付华伟律师团队

6月24日,一则“深夜街头一女孩遭男子拳打脚踢、扒衣、拖行”的视频引起人们的关注。6月25日,@大连公安发布警情,确认是发生在大连甘井子公安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的一起暴力伤人事件,被害人吴某(女,29岁,辽宁盘锦人)也已找到。25日深夜,@大连公安发布警情,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1岁,大连人)抓获。

@大连公安 通报的警情显示,经初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与其女友感情纠纷情绪波动,酒后于22日凌晨路遇被害人吴某,对其使用暴力并强制猥亵,致吴某脸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目前已出院。虽然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抓获,但是更多人想知道接下来,会如何处理呢?

 

一、关于殴打行为:

1、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虽然视频中王某多次殴打吴某头部、腹部但医院给出的诊断结果是面部软组织挫伤,这种情况一般来说大多数情况下是轻微伤。但这仍需要公安部门的法医进行进步一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显示为轻伤,或者达到重伤,应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涉嫌寻衅滋事罪

即便是鉴定结果够不上轻伤,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脱扯女子短裤的行为

视频133秒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欲脱掉被害人吴某穿的短裤,随后将其拖出监控区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在公共场所猥亵妇女,或涉嫌强制猥亵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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