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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应急管理局、大庆XX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盛衍龙|时间:2020年08月20日|2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应急管理局、大庆XX公司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行初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行初1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审。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应急管理局、大庆XX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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