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992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证》,2008年其子李小某去世,李某于诉前发现《土地使用证》中土地使用者变更为已去世的儿子李小某。
《土地使用证》中有明显的认为涂改痕迹,且并未按正常变更手续加盖办理单位的变更章。
接案后,律师根据现有证据及《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11月18日)第35条和《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12月28日)第10、32条的规定,提出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必须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而本案中原告根本没有申请过土地使用权变更,故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变更原告土地使用权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代理观点,最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被告变更《土地使用证》行为违法,判决撤销被告核发的户名为李小某的《土地使用证》,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