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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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杰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琳独任审判。本案于2014年5月8日、6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诉称:2011年到2013年9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五金配件等货品。原告按被告要求向其供货,截至2013年9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955.90元。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955.90元。上海XX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货款本金有异议。原、被告之间一直合作良好,2013年因经营不善,被告与原告协商以库存产品抵债,原告拿走了500公斤螺丝,并出具了收条。至此,双方债务两清。经开庭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原告将螺母、铆钉等产品送货至被告处,被告签署的相应的送货单,原告开具了金额共计10,345.9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3年11月5日,原告员工季双远,被告员工林X签署收条一份,内容为:各种螺丝伍佰公斤被上海XX公司拿走。上述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各一组,被告提供的收条一份及原、被告陈述为证,并经当庭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情况属实。被告抗辩货款本金有误,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证明双方协议以500公斤螺丝抵偿欠款,但该欠条上仅陈述原告拿走螺丝的事实,被告未进一步举证证明收条内容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货款10,955.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计36.9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交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刘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十多年的执业,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经验。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法学、工商管理教育背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嘉定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001086919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侵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