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间 借 贷 的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黄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今天庭审调查,本案事实已基本查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原告与被告廖XX未形成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诉称被告廖XX从事生意周转不过来,其于2016年8月24日晚上到原告家里向原告李XX出具借条一张。原告诉称2016年9月29日被告廖XX再次向原告借款,因廖XX说在XX县宜兴路3-6号门面经营了一家服装店,需要购买服装。以上事实均系虚构,且违背情理,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廖X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是不能经营服装生意,且被告廖XX也没有时间去经营服装生意。与此同时原告系被告廖XX的赌友,其明知被告廖XX好赌,企图以借条的方式将赌债变成借款,从而规避法律,显然违背事实及法律。
其次,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8月24日晚上从XX县XX镇到XX县栗XX村4组向原告出具借条显然不符合常理。被告廖XX作为具备正常理智的成年人往往是找亲朋好友借钱,何况被告廖XX的亲朋好友都住在县城,不存在被告廖XX孤身一人跑到偏远乡下借款的事实。
其次,虽然原告自称收到借条结付廖XX现金,但原告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以证实其向廖志苹提供了真实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后,廖XX与原告既非亲友,也非好友,仅是赌友。如原告所述XX在生意周转困难时向原告求援,而未向其丈夫黄XX或其他家人求援。担保人却是其父亲而非黄XX或其他亲属。
综上可以看出,原告诉称的民间借贷在时间、原因、地点均不符合情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二、原告称被告廖XX向其借款800000元,该笔借款均是被告廖XXX的个人赌债,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请求贵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XX因被告廖XX好赌成性,两人经常发生口角,其于2015年开始与被告廖XX分居,也没有共同生活。家中平时生活开支、抚养小孩等费用均系黄XX个人负担,即便被告廖XX与原告存在借贷关系,被告黄XX无须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因为该笔
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由被告廖XX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借
款。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与廖XX之间实际上存在非法的赌债,而非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黄XX与被告廖XX在共同生活期间,黄XX前后实际为廖XX偿还了多达六十余万元赌债。在双方已实际分居的情况下,被告廖XX已经不过问家庭生活,家有老小尚待抚养的情况下,黄XXX不可能,更无法律依据,再来偿还这笔赌债。为此,请法庭予以充分查实,并驳回原告对黄XX的起诉。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依法采纳。
代理人:
20XX年XX月X日
判决结果:我代理此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