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自己签订的分手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答: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这种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可以要求对方履行。
有相关案例获得法院支持:
男女双方签分手协议女子讨“分手费”获法院支持
某女士与前男友王先生同居了2年。但因感情不和分手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约定李先生给付赵小姐6.5万元“分手费”和一部羚羊车。后因李先生拒绝履行协议,某女将前男友告上法院。近日,法院判决支持某女的诉讼请求。
某女和王先生自2003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分手。2005年8月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归某女所有,王先生贷款购买的一辆羚羊轿车折抵3.5万元归某女所有,王先生再给付赵小姐经济补偿6.5万元,分3年还清。
协议签订后,某女一直使用该羚羊车,王先生也按期偿还了该车余下的3.5万余元贷款,但拒绝再赔偿给某女6.5万元经济补偿,也不将车过户给她。某女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先生履行分手协议。
开庭时,王先生提出,他们是因感情不和分手,因此,分手协议中关于“分手费”的约定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公民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行订立合同。某女和王先生签订的分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认可。某女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支持。王先生提出的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