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永飞|时间:2020年06月28日|3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中,当事人的儿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没有异议,但肇事者在签订赔偿协议后,又拖延给付。后当事人委托律师至上海起诉,并在xx法院成功执行到位。正义会迟到,但从不缺席。
【以下是判决书内容】
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xx
原告彭某某。
原告汪某某。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永飞,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
原告彭某某、汪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永飞、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汪某某共同诉称:2013年,被告由西向东直行,至xx路出xx路东约200米处,遇前方同车道慢车,被告向左变道超过慢车后再驶回右车道过程中,因车速过快,回方向过急致使车辆失控撞上机非绿化隔离带,后被告超过机非绿化隔离带翻滚过程中,右后座乘车人小微由右后车窗抛出,事故造成小微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原、被告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400,000元,并约定了给付期限,但被告未按上述约定给付,至今仍有166,000元没有给付。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66,000元及违约金(利息损失)6,197.33元(自2014年7月计算至2015年2月),合计172,197.33元。
被告谢某某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15时25分,被告谢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遇前方同车道慢车,被告向左变道超过慢车后再驶回右车道过程中,因车速过快,回方向过急致使车辆失控撞上机非绿化隔离带,后被告车辆越过机非绿化隔离带翻滚过程中,右后座乘车人小微由右后车窗抛出,同时被告车辆与沿新松江路由西向东直行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案外人赵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微当场死亡,案外人赵某受伤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案外人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受害人小微的父母系原告彭某某、汪某某。
2013年12月19日,原、被告在松江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400,000元,扣除已付30,000元,余370,000元,被告自愿于2013年12月19日当日支付原告150,000元,2014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8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70,000元,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70,000元。现被告向原告方已付金额共计23,4000元。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调解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现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应赔偿款,且明确表示无力支付,原告要求其就之后的赔款一并支付,被告也不持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赔偿款16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被告同意支付,该项金额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彭某某、汪某某166,000元及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的利息损失6,197.33元,合计172,197.33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