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酒吧、电竞酒店、休闲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至今还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安排未成年人做些“擦边”的零工,最多被市场监管部门罚点款,根本上升不到刑事层面。但近年来多地法院公开的判例显示,大量原本以为只是行政违法的行为,最终都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处罚,不少从业者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才意识到自己早已踩中了刑法的红线。
一、罪名的核心定义与立法初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明确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很多人对这条罪名的认知存在严重局限,误以为只有组织未成年人去偷去抢才会触犯这条法律。实际上,立法设立本罪的核心目的,是从源头切断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活动的利益链条,避免未成年人被裹挟进入违法犯罪的轨道,因此法条中特意使用了“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表述,这意味着所有性质与盗窃、诈骗相当、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活动,都在这条罪名的规制范围内。
二、属于本罪的常见情形
组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酒、陪唱,配合场所完成酒水推销,从中抽取提成的行为,完全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禁止的违法情形,同时也属于本罪的典型适用场景。
三、司法认定中容易被忽略的关键细节
很多当事人在案件审理阶段都会提出辩解,认为自己只是“正常用工”,根本没有“组织”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辩解大多不会被采纳:
“组织”的门槛远低于普通人的认知:不需要形成严密的固定团伙,只要通过微信群统一发布任务、约定分成比例、对未成年人的活动进行排班管理,哪怕只组织了2-3名未成年人,也会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组织”行为。
即便没有直接获利也可能构罪:部分案件中,酒吧的普通领班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负责管理未成年陪侍人员的日常排班,没有从中抽取额外提成,最终也被认定为从犯追究了刑事责任。年龄认定以违法活动实施时为准: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对方未满18周岁,即便后续未成年人已经成年,也不影响本罪的认定。部分案件中,经营者以“对方谎称自己已满18岁”为由提出抗辩,但只要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应当知晓对方真实年龄,就不会被认定为“不明知”。
四、与相似罪名的边界区分
很多人容易把本罪和其他涉未成年人犯罪混淆,不同的行为定性,最终的量刑结果差异极大:
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时,使用暴力手段进行威胁、恐吓等,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种罪名的情况,应当作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在胁迫或威吓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过程中,由于未成年人不愿服从或企图逃跑而心生杀意,杀害了未成年人,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两罪并罚。
五、给经营者和普通从业者的风险提示
对于各类娱乐场所、服务行业的经营者来说,做好这几点就能从源头规避绝大多数相关法律风险: 第一,所有招聘环节必须严格核验身份证原件,不能仅凭对方口头陈述年龄就录用。 第二,建立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禁止所有员工组织、介绍未成年人参与任何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发现相关线索第一时间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三,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的经营行为可能涉及相关风险,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继续推进,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梳理行为边界,避免小的违规行为逐步升级为刑事犯罪。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不能放任或默许未成年人随意进入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同时广大家长,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价值引领教育,帮助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价值观。
吕佳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