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
(1)《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指的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形,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一方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确属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或借贷的除外。
(4)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
(5)如果一方父母只支付了不动产部分价款且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部分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法律风险:
(1)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里父母的意思表示应以赠与发生时为准,实践中存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父母当庭表示系对其子女赠与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时有明确意思表示为赠与其子女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不动产物权一般以登记为准,如果不动产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存在父母出资购不动产情形的,主张父母出资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否则其主张法院将不予采信。
(4)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的出资实为借款,将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