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陪客户喝酒喝死了,算不算工伤?看完泪牛满面!

2018年12月29日 | 发布者:吕红波 | 点击:45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陪客户喝酒喝死了,算不算工伤?看完泪牛满面!来源:济南中院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详细案情  &nb

陪客户喝酒喝死了,算不算工伤?看完泪牛满面!

来源:济南中院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详细案情


       陈某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某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某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陈某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

 

  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某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某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得知噩耗后,陈某妻子阿慧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某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而不属于工伤。

 

  阿慧不服,一纸诉状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院。


审:撤销原认定书,重新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陈某的死亡应视为工伤。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认定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陪客户吃饭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且因醉酒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由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谈工伤:因公陪酒死于非命得不偿失


  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工伤。本案中的陈某因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病发,当属于工作时间;病发的地点虽不在公司,但由于喝酒行为属于领导安排的办公行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所以,按照这些标准,陈某属于工伤本无可非议。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虽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由此可见,法律早已规定,陪酒身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文章了。 下一篇:劳动者承担交通事故主责,也被认定工伤!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吕红波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536 积分:2138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吕红波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吕红波律师电话(1350612600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50612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