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5-03-17
2025年03月17日 | 发布者:吕红波 | 点击: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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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 原告:薛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 法定代理人:薛某某,系薛某的哥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波、来自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被告: 陈某,...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薛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
法定代理人:薛某某,系薛某的哥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波、来自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被告:
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陈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某的父亲。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第三人: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常州市***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2022年8月4日19时14分左右,在常州市武进区淹城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左转红灯时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与陈某驾驶的沿人民路由东向西直行绿灯通过路口的苏D828**小型轿车相撞,致薛某倒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薛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薛某被送至医院治疗,截至2025年1月21日共计住院901天。经鉴定,薛某目前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残疾,误工期、护理期以受伤至评残前一日为宜,营养期为180日,且为完全护理依赖,需长期设置护理。
苏D828**小型轿车登记在陈明某名下,在***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诉讼请求
原告薛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17081.73元;
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及第三人意见
陈明某: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陈某:对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损失部分无异议。
***财险公司:对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应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按20%比例计算赔偿。对原告主张的损失部分提出异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伤残等级等,并申请重新鉴定。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伤者垫付120510.16元,要求优先偿还。
常州市***医院:原告结欠医院医疗费852899.05元,要求优先偿还。
四、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薛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对其脑部损伤的后果存在扩大因素,故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认定由被告陈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6%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了认定,并最终判决:
***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891801.86元,合计1089801.86元。其中,支付给原告薛某116392.65元,支付给第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0510.16元,支付给第三人常州市***医院852899.05元。
陈某赔偿原告薛某医疗费损失36008.1元。
驳回原告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原告、***财险公司和陈某按责分担。
五、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的损失情况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要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安全头盔,以保障自身安全。